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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怎么写?劳动仲裁答辩书的范文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一般由首部、前言、主体和结尾及附项几部分组成。

1、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和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2、前言部分。写明“根据某劳动仲裁委员会XX号应诉通知和提供的申诉书副本予以答辩”的说明性文字。

3、主体。答辩书的主体,主要是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逐个予以回答。在陈述事实、说明问题时,

(1)是要针对性强,切忌离开申诉人提出的问题长篇大论,应该就申诉人提出的问题议论,与案情只有一般关系的问题略写,无关的问题不写;

(2)是可以从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出发,提出必要的反问;

(3)是应恰当地运用逻辑推理,增强答辩的说服力;

(4)是根据答辩的内容,附上有关证据,为劳动仲裁机关调查核实提供方便。

4、结尾及附项。尾部分行写明“此致”“XX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字样。落款要签署答辩人姓名及时间。附项可列明有关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答辩书的范文

法律分析:答辩人:(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与联系方式)

关于答辩人和申诉人之间于Χ年Χ月Χ日签定的合同争议,答辩人现就申诉人的仲裁申请答辩如下:

一、对申诉人申诉的某些事实的澄清。

二、申诉人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理由

三、答辩人的要求

1、驳回申诉人的各项ΧΧΧ要求。

2、申诉人应补偿答辩人因办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

3、仲裁费用由申诉人承担。

此致

ΧΧΧ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1、证据:

2、本答辩书副本份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简述仲裁答辩书的概念和功能

概念:仲裁答辩书是指在仲裁过程中(1分),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辩解的文书(1分)。

功能:被申请人答辩属于自身的权利(1分),依法写出仲裁答辩书,按期呈送仲裁机构,对于仲裁机构全面了解纠纷情况,作出公正仲裁有一定的作用(1分),但答辩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歪曲事实,无理强辩(1分)。

我国《仲裁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这是制作仲裁答辩书的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可以通过仲裁答辩书,向仲裁委员会表明自己对仲裁事项的立场,对申请人进行反驳,提出自己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利于仲裁庭全面了解案情,掌握双方争议的焦点,从而查明案件的事实,作出公正的仲裁。当然,是否提交仲裁答辩书是被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仲裁答辩书怎么写

劳动仲裁的答辩书应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答辩的具体理由和根据;答辩人所依法收集的证据;答辩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答辩的日期等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被诉人针对申诉人《申诉书》中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对、辩解和反驳的文书。
通过答辩书,可以充分阐述被申诉人的观点和主张,从而为在仲裁活动中获胜提供有利机会,对受诉的仲裁委员会而言。
通过审理,如果认为被诉人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则将依法作出符合被诉人意愿的处理或裁决;就申诉人而言,在其看过答辩书后,如是认为被诉人确实持之有据,言之成理,而自身多有纰漏,则将依法申请撤诉,从而解除了不必要的争议。
制作劳动仲裁答辩书应注意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律文书。 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诉人提出答辩书。
2、 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第三,被诉人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第四,答辩是被诉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诉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口头答辩,也可以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
3、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仲裁答辩书

法律分析:仲裁答辩书是被诉人应诉所提交的一种书面文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规定: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由此可见,仲裁答辩书是由被诉人依照法定期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应诉材料。

提交仲裁答辩书,可以有利于仲裁机关查清事实,也能够帮助被诉人恰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它也成为被诉人的一项义务。被诉人应当遵照仲裁机关的仲裁规则,严格依仲裁程序参加仲裁活动。但是,仲裁答辩书毕竟不同于仲裁申诉书,申诉书有提起仲裁程序的效力,是仲裁开始的首要前提;而仲裁答辩书则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即是说,仲裁答辩书既不能引起仲裁程序,也不能中止或终结仲裁活动。当事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仲裁仍然要组织开庭审理。因此,当事人按时提交仲裁答辩书,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行使应诉权、承认和反驳申诉书的权利,而且遵守了仲裁机关的指挥,便于及时、迅速地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答辩状

  仲裁法对仲裁答辩书的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一份完整、规范的仲裁答辩书对被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重要。下面是我整理的仲裁答辩状范本,欢迎参考。

  1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答辩)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

  2010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

  《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鉴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故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2企业版劳动仲裁答辩状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zz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zz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地址:中山南路##号商茂世纪广场zz

  电话:025-

  邮编:xx

  因zz诉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理由不成立。

  1、申请人于 2008年4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销售经理一职,共签订2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自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2、自2009年1月份起,申请人销售任务一直未能达标,其中在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连续5个月销售额为零。

  对于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被申请人在部门内部会议上多次督促其改善工作状况,并且对其进行了相关销售辅助与指导,部门内部多次进行业务培训,申请人工作仍未见起色。

  故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及销售任务书的约定(“连续三次处于不合格状态(月或季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提前一个月向申请人下发《劳动关系解除通知》,故被申请人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也就是说申请人如果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应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而不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

  因此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伍仟元整。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工作时间1年5个月,实际应为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被申请人多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申请人拒绝领取。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约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拒绝领取的行为,不能视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申请人要求支付2008、2009年年休假工资及额外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按法律规定,申请人年休假应为每年5天,而申请人2008年(2008.4.1-2008.12.31)实际年休假应是3.76天。

  考虑到申请人是跨年度休假,准许申请人休5天,并全额支付了5天工资,有考勤记录、工资表为证。

  因此,2008年的年休假,申请人实际上多休了1.24天,被申请人已实际向申请人多支付了1.24天的年休假工资。

  2、2009年的年休假,在给出解除通知后,被申请人曾提醒申请人休年假及调休,申请人拒绝调休。

  在最后离职月份工资结算中,将其年假时间视作后期多出勤处理,具体为:

  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5日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申请人离职交接日期是9月4日(9月份实际上为4个工作日),工资结算为11个工作日(包含2009年假5天+调休2天)。

  实际上,申请人2009年(2009.1.1-2009.9.4)年休假应为3.38天,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被申请人已实际向申请人多支付了1.62天的年休假工资。

  综上,2008、2009两年被申请人已事实上向申请人多发放了2.86天年休假工资。

  所以,申请人此项请求是无事实、无法律依据的。

  四、申请人要求支付2008、2009年拖欠奖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008、2009两年,申请人的销售奖金共计4350元,被申请人已于2009年1月22日、2009年6月16日分2次全部足额发放,被申请人不存在拖欠奖金问题。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查清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zz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

  xx年 xx月 xx日

劳动仲裁答辩书应该怎么写

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自然情况;答辩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正文是答辩书的主要部分,应写明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包括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起因和现状,据理进行反驳。结尾要写明答辩书送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名称,由答辩人签名(盖章),并写明日期等。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劳动仲裁在中国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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