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侦缉员赶到的时候,被害人还没有完全失去生命体征。
随即立即送往医院,但是因为被害人颈动脉破裂,失血速度太快,还在去医院的路上,就彻底死亡。
本来是个很简单的案子,凶手在现场被抓获。
凶器就在凶手的手里,而且凶手对自己犯罪供认不讳。
盘市侦缉队的侦缉员在现场也没有发现第三人在场的痕迹。
半天时间,案子就宣告侦破了。
但是,后边的反转,让案情出现了重大变化。
因为凶手是在作案前打的报警电话,在法律上,这可不是自首行为。
而是一种明知犯法偏要犯法的行为,甚至可认为是一种挑衅行为。
所以,当侦缉队给凶手找到援助律师,告诉他很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时候,凶手翻供了。
“人不是我杀的!”
但是,空口无凭,当时的现场,盘市侦缉队的侦缉员,没有因为凶手就在现场而省略勘察程序。
现场,只有被害人和凶手的脚印、指纹以及毛发皮屑。
而且,经过对被害人尸体的解剖,确认被害人没有服用任何药物,死因就是颈动脉利器切割导致的急性大出血。
经过对比分析,死者颈动脉上的伤痕,符合凶手手中尖刀造成的利器切割伤。
而且,尖刀上只有凶手一人的指纹。
并且参与办案的侦缉员还模拟了现场血液喷射的痕迹。
对比凶手衣服上的血液喷溅痕迹,两者都是吻合的。
所以,凶手杀人的证据确凿,证据链完整。
而且,凶手自己也承认了杀人,还特么在杀人前打电话报警。
现在知道自己死刑,就开始翻供,是不是晚了点?
可是,当凶手要求侦缉员播放其手机加密文件里边的一个视频后,办案的侦缉员懵逼了。
卷宗的原话是这样写的。
“视频是被害人秦连胜生前录制,具体内容是。”
“是我让崔小兵杀我的,我活不下去了,他不是故意杀人。”
就这么一句话,再无其他。
而也正是这一句话,案件彻底反转。
放在卷宗,陈言拨通了梁刚的电话。
嘟……
只响了一声忙音,电话接通。
“老哥,视频的真实性做没做过验证?”
卷宗中没有记载是否对视频进行了查验,但是以现在的科技,伪造一段视频,不是没有可能。
“盘市那边已经检查过,视频没有剪辑的痕迹,而且当天他们就把视频发给了大队这边的技术鉴定中心。”
“可以确认,视频是真的。”
真的……
挂断电话,陈言陷入了沉思。
不可思议。
不合逻辑。
第一,崔小兵翻供的时机有问题。
视频既然是真的,那也就是说,秦连胜的死,不是被杀,而是委托杀人。
既然是委托杀人,崔小兵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把视频拿出来。,
而是在盘市侦缉队已经定案,给他找援助律师之后才翻供?
这不符合常理啊。
除非崔小兵脑子有问题,或者是精神病。
再者,即便是委托杀人,崔小兵为什么要答应秦连胜?
崔小兵的学历陈言注意到了,是中专毕业。
中专毕业,自然不是什么高学历,可是杀人这种事,别说中专学历,就是小学学历,也知道能不能干吧。
更何况,即便是委托杀人,崔小兵也不会一点刑事责任都不承担。
虽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