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1章 元朝—政治制度、 法律体系(1 / 2)

元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独特的朝代,其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均展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与民族融合的特点。以下是对元朝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的详细阐述。

一、政治制度

1. 中央集权与地方行政

中央集权:元朝建立后,为了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统治,实行了高度的中央集权制度。

元世祖忽必烈在中央设立中书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总理全国政务,同时枢密院掌管军事,御史台负责监察,形成了一省两院的中枢权力结构。

地方行政:元朝在地方行政上推行了行省制度,这是元朝政治制度的一大创新。

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原为中书省派出机构,后改为常设固定机构,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理。

行省以下设有路、府、州、县等行政机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地方行政体系。

这一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国省级行政单位的设立即始于元朝。

2. 皇位继承与选官制度

皇位继承:元朝的皇位继承异于中国历代朝代,采取库力台大会推举的制度,由王室贵族公推大家的领袖。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制度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元朝中期皇位继承问题频繁动荡。

直到元成宗方恢复宗主关系,元朝的皇位继承问题才逐渐稳定下来。

选官制度:元朝的选官制度在前期极少举办科举,因此高级官僚的录用端看与元廷关系远近而决定,主要采取世袭、恩荫与推举制的方式。

此外,元朝还通过考试选拔胥吏(小公务员)晋升为官,打破了官吏屏障。

元仁宗时期恢复科举,但为保障蒙古人与色目人利益,对汉族士人的考试偏难,录取名额也有限。

3. 民族制度与政策

民族划分:元朝时期,统治者将全国各族人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不同民族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不同的待遇和权利。

民族政策:元朝实行因俗而治的政策,对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分别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

例如,在司法上由大宗政府管理蒙古人、色目人犯罪案件;在任官、刑罚等方面也对蒙古人做出了特别规定。

二、法律体系

1. 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变通:元朝立法指导思想之一为“祖述变通”,即考稽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参用唐辽金以来的制度。

附会汉法:元朝在保持明显民族色彩的同时,也积极吸纳汉法,以唐宋律法为基础,结合蒙古习惯法,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制度。

2. 法律形式与法典

大扎撒:作为元朝的根本大法,大扎撒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各代大汗和皇帝取得合法资格的重要依据。

至元新格:元世祖忽必烈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颁行的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对元朝法律制度的定型起到了重要作用。

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颁行的通制共两千余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篇目仿唐、宋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标志着元朝法律制度的定型。

3. 刑法与律法

刑法:元朝刑法相对严格,对犯罪行为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和制裁措施。

刑法主要由律书、敕书和法令等文书所构成,以确保刑罚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刑罚也有明确的区别,如盗窃、故意伤害等罪行都有适用的刑罚。

此外,元朝还保留了肉刑和酷刑,如凌迟、剥皮等。

律法:元朝律法分为刑律和民律两大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