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3章 死囚遗书“借刀杀人”,1992年九台市张中宝系列杀人案(1 / 3)

1992年7月22日午夜。一辆出租车急速行驶在吉林省九台市至上河湾公路上。出租车车内前排坐着司机和车主,后排则坐着一个青年的乘客。

突然,乘客从怀里掏出两把自制手枪,分别对准司机和车主的后脑壳,枪声响过,司机当即毙命,车主幸而未被击中。失去操控的出租车像一匹脱缰的野马冲出公路,撞在路旁一棵大树上,车主被甩出车外,昏死过去。开枪的乘客也被摔伤,休克在车内。

翌日凌晨4时许,大难不死的车主踉踉跄跄地来到苇子沟乡派出所报案。须臾,九台市公安局的民警火速赶至现场。

现场位于九台市至上河湾公路8公里处。出租轿车横卧于公路左侧树旁,车体撞坏。车内司机头部有枪弹伤痕,为“五四”手枪穿伤。弹头由枕骨处进入,从前额穿出,已死于方向盘下。死者衣裤没有被翻动,除司机头部有弹伤外,在车头挡风玻璃右上方还有弹头击出的痕迹,分析是凶手在枪击车主时失准而留下的弹痕。

侦查员在凶手座位处有模糊血迹,说明杀人凶手也被撞伤。

九台市公安局根据现场勘察断定,这是一起枪击杀人案件,但乘客,即杀人凶手却早已杳无踪影。

据受伤的车主讲,乘客是到城子街,专案组由此推断凶手可能住在城子街一带。

专案组的侦查员迅即驱车赶到城子街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依据车主提供乘客的衣着及体貌特征开展摸底排队,很快确定一个重点嫌疑张中宝,男,30岁,住城子街镇内,无业居民。该人一贯拿摸偷盗,打仗斗殴。1980年因持枪杀人未遂被判刑8年,1988年刑满释放。

张中宝回家后恶习不改,经常与身份不明的外地人来往。早出晚归,且据熟人说张中宝身上常带自制手枪。

侦查员通过明察暗访,得知张中宝正在家中养伤,而张中宝对邻居说是给朋友家盖房子从房上掉下来摔伤的,这更进一步证实了张中宝杀人的重大嫌疑。

根据掌握的情况,专案组侦查员于7月24日下午带领车主来到张中宝家,车主一下就认出张中宝就是乘客,紧接着在张中宝家搜出自制手枪4把,“五四”手枪子弹25发及匕首、钢钻、钳子等。

在审讯室,经过一番艰难而激烈的审讯,当天夜里11点25分,张中宝在人证、物证俱在的情况下被迫供认了犯罪事实。

原来,张中宝携带自制手枪3支)准备到辽宁省岫岩县、鞍山市一带作案,顺便找仇人张云赤、钟启富报复。当他到达长春后,才想到自己转呗的作案工具没带全,于是他在站前广场租用一辆出租车回城子街取作案工具,当时和出租车车主讲好车价是80元。

开车后,司机对张中宝说:“大哥,别80元啦,凑个整100元吧?”

张中宝无奈地说:“行吧!”

当出租车行驶到九台市北时,因修公路须绕道而行,车价便增加20元。等绕回公路行驶不远时,又有一段公路在维修,还得绕道,于是又加车价10元,这样车价就由原来的80元增加到130元,由此,张中宝便产生了杀害车主和司机的念头,于是,便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

当张中宝在车中苏醒过来时,发现车主不在车内,以为车主去报案了,于是慌忙下车,跌跌撞撞地逃窜而去。

张中宝持枪杀人案审理完毕,1992年9月2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杀人犯张中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高法批复后,张中宝在处决他前给其妻写了一封“遗书”交给了看守人员。内容如下:“……我很对不起你,不要恨我,这是我命中注定。你看!张云赤、钟启富二人在六台、水泥管厂连杀3人,而他们二人仍然逍遥自由,这是他们二人命不该死呀!……”